(2017)黑0321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姜永彬与刘仁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彬,刘仁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131号原告:姜永彬,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刘仁波,男,39岁,汉族,无职业。原告姜永彬与被告刘仁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佟亮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永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永彬撤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姜永彬负担。审判员 梁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