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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姜永彬与刘仁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彬,刘仁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131号原告:姜永彬,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刘仁波,男,39岁,汉族,无职业。原告姜永彬与被告刘仁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佟亮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永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永彬撤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姜永彬负担。审判员  梁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