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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8刑初7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又名XX东,于山西省临县,无业。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春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武某互加为好友,并自称“XX东”,是山西武警总队教官。随后被告人王某一直冒充军人身份和被害人武某接触交往,期间还给被害人武某其穿军装的照片。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先后从被害人武某处借走人民币81000余元。后被害人武某多次追要未果,直至2016年8月底双方失去联系。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赵庄新区0-4-62家中,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武某互加为好友,并自称“XX东”,是山西武警总队教官。随后被告人王某一直冒充军人身份和被害人武某接触交往,期间还给被害人武某其穿军装的照片。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以“开公司”、“公司需资金周转”、“战友借钱”、“母亲做手术”等借口先后从被害人武某处借走人民币81000余元。后被害人武某多次追要未果,直至2016年8月底双方失去联系。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1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的侦查终结报告,证实被告人王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0立案侦查,经反复讯问和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拟此案件侦查终结的事实。2、归案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1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交待材料、视听资料,证实2015年3月,其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武某互加为好友,并自称“XX东”,是山西武警总队教官。随后其一直冒充军人身份和被害人武某接触交往,期间还给被害人武某其穿军装的照片。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其以“开公司”、“公司需资金周转”等借口先后从被害人武某处借走81000余元的事实。4、被害人武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在2015年3月,其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个网名叫“天虎”的人,他自称叫“XX东”,是山西武警总队的教官。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XX东”以“开公司”、“公司需资金周转”等借口先后向其借走人民币81000余元。后其多次追要未果,到了2016年8月底,“XX东”就失去联系的事实。5、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振东曾在2015年前半年借用其的身份证在建设路的一个邮政储蓄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银行卡一直由王振东拿着的事实。6、辨认笔录、照片,证实经公安机关组织安排被告人王某对不同照片辨认,指认出被害人武某;经证人韩某对不同照片辨认,指认出借用其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的被告人王某;经被害人武某对不同照片辨认,指认出骗取其钱款的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给被害人武某其穿军装照片的事实。7、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武某多次通过银行给被告人王某转账的事实。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基安非他明结果呈阴性,吗啡结果呈阴性的事实。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冒充军人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1000元,退赔被害人武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晓莉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人员陪审员赵冬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 譞书 记 员  薛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