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秀当与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当,邹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270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当,女,汉族。被执行人邹娟,女,汉族。王秀当与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秀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娟向申请执行人王秀当支付案件款10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法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2017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10100元,2017年4月27日被执行人邹娟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秀当案件款2000元,剩余8100元由被执行人邹娟自2017年5月20日起每月20日向申请人王秀当支付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本案执行费10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减半收取50元由被执行人邹娟负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204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或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世平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