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2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4085宜兴市居佳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居佳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085号原告:宜兴市居佳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邑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02238907。法定代表人:徐帮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超,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男,198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居佳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告王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业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审判员  储晓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