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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民辖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云南高地传媒有限公司诉云南世界恐龙谷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高地传媒有限公司,云南世界恐龙谷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辖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高地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法定代表人:陈浩,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世界恐龙谷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法定代表人:卢亚群,职务:董事长。上诉人云南高地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世界恐龙谷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6)云2331民初209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云南高地传媒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禄丰县人民法院(2016)云2331民初20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昆明科技创新园,属昆明市官渡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云南世界恐龙谷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2016侏罗纪狂欢嘉年华活动合同》第七条第六项中已明确约定,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上诉人云南高地传媒有限公司提出本案应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豆 玮审判员 黄晓春审判员 张燕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孟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