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樊成林与随县长岗镇中心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成林,随县长岗镇中心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260号原告樊成林,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被告随县长岗镇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XX,校长。原告樊成林与被告随县长岗镇中心学校(以下简称长岗中心学校)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樊成林诉称,我1976年参加工作,1993年前在长岗镇教育站工作,1993年至2000年在随州教委工作,2000年教委通知调入长岗教育站。但长岗教育站至今未安排工作,也未支付工资,强迫我停薪留职并交纳保职金。2004年被告要求对我作自动离职未果,2005年又欲违法对我作出落聘处理,教育局、人事局未予办理辞退手续。我仍属国家职工,应当享受职工待遇,但被告不安排我工作,长期克扣我的工资。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我2000年至2017年与在岗职工相同的工资45万元;赔偿我18年来讨薪的精神损失、身体损失、经济损失30万元;为我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2017年9月为我办理退休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随州市曾都区既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又不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随县作为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具有管辖权。为确保本案公正审理,便利查明本案事实,应由随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随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运平人民陪审员 邓义山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明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