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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民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浪涛与刘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浪涛,刘红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浪涛,别名刘涛,男,汉族,1981年9月21日生,无业,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丽,女,汉族,1978年4月22日生,无业,住青海省格尔木市。上诉人刘浪涛因与被上诉人刘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浪涛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浪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党雪仁审判员  彭建玉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