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影与王建华物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影,王建华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685号原告:王影,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被告:王建华,男,1944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影诉被告王建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晓军代理审判员 王文博代理审判员 周德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