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584号被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李强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苏0830刑初5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责令被执行人李强退赔被害人孙某人民币3112元、吴秀兰人民币3000元、彭开朝人民币3000元、赵海涛人民币14485元。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移送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6年12月15日、2017年1月20日2017年2月23日、2017年5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信息,均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3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17年5月14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家中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现仍在服刑中,其父母已离婚多年,母亲是××人,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家中房屋将要倒塌,经济困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燕审 判 员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程益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