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雨豪与马莉莉、张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雨豪,马莉莉,张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973号原告:郑雨豪,男,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马莉莉,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张福军,男,199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原告郑雨豪诉被告马莉莉、张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文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会、人民陪审员孙克军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雨豪、被告马莉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福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郑雨豪与马莉莉之间的法律关系系婚约财产纠纷,本案变更为婚约财产纠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雨豪诉称:被告马莉莉与2016年你1月20日经张福军担保向原告借款51121元,并出具借条为证,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时间还款,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11210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费用。马莉莉辩称:欠钱是事实,但是该款是彩礼款,但是现在没有钱,愿意分批分期一年内还清。张福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0前郑雨豪与马莉莉订立婚约关系,订立婚约时,郑雨豪给付马莉莉彩礼款及物品折价款共计51121元。后郑雨豪与马莉莉解除婚约,经郑雨豪与马莉莉协商,由张福军担保,马莉莉并给郑雨豪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2016年11月20日借郑雨豪五万一千一百二十一元定于2016年12月20日归还,特立此条为证,借款人马莉莉188××××6861,身份证号:,担保人张福军136××××4953,身份证号。被告至今未返还此款,在庭审中,马莉莉承认只欠5万元,原告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郑雨豪的身份证,借条一张及郑雨豪、马莉莉当庭陈述在卷作证。本院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郑雨豪与马莉莉经人介绍于2016年11月20日前订立婚约关系,订立婚约后,郑雨豪给付马莉莉彩礼款及物品折价款51121元,后经协商,郑雨豪与马莉莉解除婚约,由张��军担保,马莉莉出具了借郑雨豪51121元的借条,在庭审中,马莉莉认可彩礼款为5万元,郑雨豪亦予以确认,由于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但此彩礼款的返还已经双方协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返还,另在庭审中,马莉莉愿意一年内分四次将5万元还清,郑雨豪亦同意,但调解意见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故郑雨豪要求马莉莉、张福军返还彩礼款5112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郑雨豪50000元,被告张福军承担担保责任;二、驳回原告郑雨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8元,由被告马莉莉负担1054元,原告郑雨豪负担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生审 判 员 张 会人民陪审员 孙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雁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