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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梁明珍与杨寿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明珍,杨寿修,梁明珍,杨寿修,梁明珍,杨寿修,梁明珍,杨寿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663号原告梁明珍,男,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盐源县。被告杨寿修,男,汉族,1973年6月3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盐源县。原告梁明珍与被告杨寿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梁明珍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明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明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梁明珍负担。审 判 长  谢明义人民陪审员  马国军人民陪审员  毛 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