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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谢香秋、王世卓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谢秋香,王世卓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4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法定代表人:朱振林,行长。委托代理人:宗巍。委托代理人:高福龙。被告:谢秋香,住四平市。被告:王世卓,住四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被告谢秋香、王世卓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诉称:谢秋香于2012年2月9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截止2016年12月17日,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消费手续费合计102307.71元未还,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不能提供谢秋香、王世卓的现住址或通讯方式,属于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73元,退回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皓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