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231号原告:徐某某,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胡某某,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将诉状副本等材料送达,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本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 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