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7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吴世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吴世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781-1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19号,身份证号码:11010219730215153X。被告吴世武,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兴业街38号,身份证号码:42226196304191230。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吴世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已公告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需转普通程序。本院认为,由于上列原因,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桂 萍人民陪审员 李汉华人民陪审员 曾明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