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6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6917周保生与沈茂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保生,沈茂广,周保生,沈茂广,周保生,沈茂广,周保生,沈茂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69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保生,男,1958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库生,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杨,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茂广,男,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周保生因与被上诉人沈茂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一份其与上诉人所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上诉人一审时提供的建设施工合同不一致。上诉人提供的建设施工合同中重要条款约定如下:承包范围为“1#至9#住宅楼(4#7#除外)”的土建、水电、图纸所标注的所有项目。工程价款约定为“包工包料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总面积20529.54㎡,总造价1779.23万元”。而被上诉人提供的建设施工合同中重要条款约定如下:承包范围包工包料,一次包死,不再调整,1#-9#住宅楼共9栋。合同价款:五层住宅:每平方870元,不含税费;六层住宅:每平方860元,不含税费;按面积计算总款。鉴于被上诉人二审提供了新证据,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在确认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基础上,进而决定是否启动涉案工程造价鉴定程序,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保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潘全民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胡元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斯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