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叶广建、杨友火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广建,杨友火,朱智勇,彭光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桐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广建,男,汉族,1980年5月19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高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居住地贵州省桐梓县。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友火,男,汉族,1969年7月14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居住地贵州省桐梓县。2016年3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智勇(曾用名朱志勇),男,汉族,1992年4月23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高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居住地贵州省桐梓县。2016年3月14日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彭光涛,男,汉族,1989年7月9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桐梓县。2016年3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广建、杨友火、朱智勇、彭光涛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传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广建、杨友火、朱智勇、彭光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叶广建、杨友火在桐梓县娄山关镇龙华路和谐苑小区内的一套居民房中开设聚友棋牌室以打“三丁拐”麻将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叶广建、杨友火以每周5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朱智勇、彭光涛在聚友棋牌室内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并负责守门望风以应对公安机关检查。聚友棋牌室按照每四个小时每台麻将机抽取600元或1000元“茶水钱”的方式抽头渔利,免费为参赌人员提供食物、茶水等服务,抽取的“茶水钱”由被告人朱智勇、彭光涛收取后交给被告人叶广建、杨友火。2016年3月13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叶广建、杨友火开设的聚友棋牌室当场查获正在参与赌博的陈某1、陈某2、令某等人,现场缴获赌资95330元。被告人杨友火、朱智勇、彭光涛被当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叶广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2016年3月14日,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朱智勇收取的“茶水钱”1000元。另查明,2008年9月18日,叶广建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彭光涛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5月4日,朱智勇因犯抢劫罪,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叶广建、杨友火、朱智勇、彭光涛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广建、杨友火提供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朱智勇、彭光涛明知是叶广建、杨友火开设的赌场,仍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抽头、放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广建、杨友火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朱智勇、彭光涛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朱智勇、彭光涛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友火、朱智勇、彭光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广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广建、朱智勇、彭光涛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广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杨友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朱智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彭光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五、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晓竹人民陪审员 金祖志人民陪审员 何文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冰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