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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武城县水兴橡塑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与德州福兴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城县水兴橡塑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德州福兴车业有限公司,武城县水兴橡塑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德州福兴车业有限公司,武城县水兴橡塑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德州福兴车业有限公司,武城县水兴橡塑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德州福兴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854号原告:武城县水兴橡塑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新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冯金芹,董事长。被告:德州福兴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恩城镇平恩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城县水兴橡塑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福兴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武城县水兴橡塑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城县水兴橡塑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武城县水兴橡塑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