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刑更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华养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华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刑更382号罪犯陈华养,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吴川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湛吴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华养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湛中法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华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2014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陈华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华养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因2015年累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57%获得记功),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因2016年累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46.61%获得记功)。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华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鉴于该罪犯属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暴力性罪犯,减刑时依法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华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欧卫慧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夕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