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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久元与被申请人蒲岗等两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久元,蒲岗,杨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916号申请人:邓久元,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银花,成都市成华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蒲岗,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杨春燕,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人邓久元与被申请人蒲岗、杨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久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蒲岗、被申请人杨春燕名下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权,建筑面积61.46平方米)及被申请人��岗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权,建筑面积53.95平方米),限额1230000元。由申请人邓久元提供其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权,建筑面积162.9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久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蒲岗、被申请人杨春燕名下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权,建筑面积61.46平方米)及被申请人蒲岗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权,建筑面积53.95平方米),限额123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查封的房屋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任何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