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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财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武汉兆金工贸有限公司、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兆金工贸有限公司,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201号申请人武汉兆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D区20号。法定代表人宋学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超(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港边田一路5号-003。负责人康万雄,经理。被申请人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街张家山51号。法定代表人王志荣,总经理。申请人武汉兆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兆金工贸有限公司的担保人邱岳、张红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柴泊湖以北保利·圆梦城一区1-93栋1-3层4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兆金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武汉兆金工贸有限公司的担保人邱岳、张红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柴泊湖以北保利·圆梦城一区1-93栋1-3层4室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