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穆秀平诉韩雪峰、张琪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穆秀平,韩雪峰,张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财保94号申请人穆秀平,女,1968年1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红岗区。被申请人韩雪峰,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申请人张琪,女,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000元。申请人以李玉斌所有的开发区堤香花园E-33-**(庆房权证开发区字第NA**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共计18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二、依法对担保人李玉斌所有的开发区堤香花园E-33-**(庆房权证开发区字第NA**号)予以查封。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东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雪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