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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李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付某。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某、付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某、付某共有的位于某县某开发区房屋(房产证号:1××6),以及付某所有的某南栋701号房屋(房产证号:56××55)两套。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买卖、赠与、抵押等转移过户手续。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若龙审 判 员 林星仁审 判 员 陈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