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执635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与杨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322执635号之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与杨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周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条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杨翠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