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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成都沃野农资销售中心与盘锦市大远农资销售中心、王任远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沃野农资有限公司,盘锦市大远农资销售中心,王任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6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沃野农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盘锦市大远农资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王任远,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任远。申请执行人成都沃野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市大远农资销售中心、王任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盘锦市大远农资销售中心、王任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沃野农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闫晓峰执 行 员  王 焜人民陪审员  陈仲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关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