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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鲍伟与王伟、杜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伟,王伟,杜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1民初1721号原告:鲍伟,男,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陈斌,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广明,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伟,男,1981年1月7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杜建飞,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邳州市。原告鲍伟与被告王伟、杜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斌、赵广明、被告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建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鲍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3年7月18日主张,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9日,被告王伟、杜建飞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同时注明三个月归还;2014年4月25日被告王伟通过原告鲍伟的妻子偿还了5万元,余款15万元两被告至今未还。鲍伟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2013年4月19日王伟、杜建飞的《借款单》一份,证明了两被告借款20万元、约定三个月归还的事实,同时标注“2014.4.25已还5万”,证明2014年4月25日被告王伟通过原告鲍伟的妻子偿还了5万元。王伟辩称,这笔借款是事实,这笔20万元是我和杜建飞合伙经营的中航8001船舶向公司所借的加油款。2014年4月25日通过我的信用卡的转账方式给原告鲍伟老婆的个人卡转5万元,这是中航公司会计杨琴让我打到鲍伟老婆卡上的。2014年4月还款5万元以后,我和杜建飞散伙了,杜建飞把他的股权卖给了吴永,散伙时对15万元欠款没有处理。我认为我现在应该还7.5万元,杜建飞还7.5万元,因为我和杜建飞的股权结构是各50%。杜建飞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被告王伟、杜建飞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同时注明三个月归还。2014年4月25日,被告王伟通过原告鲍伟的妻子偿还了5万元,余款15万元两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间发生借贷关系,被告王伟、杜建飞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伟、杜建飞给付借款15万元及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被告杜建飞收到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杜建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鲍伟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7月18日主张,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王伟、杜建飞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号:11×××57)。审判员 郭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包莉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