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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4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西安盈裕置业有限公司与赵飞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盈裕置业有限公司,赵飞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443-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盈裕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飞牛,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盈裕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飞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盈裕置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张初字第08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注销西安盈裕置业有限公司与赵飞牛签订的西安盈裕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恒大帝景项目第6幢2单元24层22402号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合同登记号Y14123986,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注销西安盈裕置业有限公司与赵飞牛签订的西安盈裕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恒大帝景项目第6幢2单元24层22402号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合同登记号Y14123986,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2执443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 军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翠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