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行与陈光军张凤神木县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麻海军王玉莲薛光标李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行,陈光军,张凤,神木县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麻海军,王玉莲,薛光标,李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行。被执行人陈光军,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凤,女,198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神木县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麻海军,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玉莲,女,197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薛光标,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学平,女,197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61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陈光军、张凤偿还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借款本金999997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按年利率为9.6‰计算,2015年1月29日至本金偿还完毕止年利率为14.3136‰计算),被执行人神木县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麻海军、薛光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案件受理费138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540元,由被执行人陈光军、张凤、神木县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麻海军、薛光标共同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