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三祥与李玉国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祥,李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号申请执行人李三祥,公民身份号码×××,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玉国,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李三祥与李玉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玉国未返还申请执行人李三祥借款。申请执行人李三祥于2017年1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玉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玉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玉国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玉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李三祥与被执行人李玉国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李三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