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3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彦会与杨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会,杨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783号原告王彦会,男,1973年10月7日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杨志刚,男,三十四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会诉被告杨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彦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对被告杨志刚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雲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