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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3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彦会与杨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会,杨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783号原告王彦会,男,1973年10月7日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杨志刚,男,三十四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会诉被告杨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彦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对被告杨志刚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雲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