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刑更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谭顺猛聚众斗殴、抢劫、强制猥亵妇女、寻衅滋事案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顺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更62号罪犯谭顺猛,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初中文化,住当阳市。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谭顺猛因犯聚众斗殴罪,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鄂当阳刑初字第00319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31年7月11日止),追缴其非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执行。2017年5月2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谭顺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谭顺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四次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并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1日,谭顺猛因私藏违禁物品被禁闭十五天。2014年9月16日,谭顺猛又因殴打同改罪犯被禁闭十五天。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顺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谭顺猛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因违纪被禁闭处分二次,且未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顺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31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同联审判员 陶雄平审判员 王兴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