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顺县支行与刘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顺县支行,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5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顺县支行。负责人孙德胜,系该行行长。地址:山西省和顺县东大街74号。委托代理人张超,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兵,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和顺县义兴镇人,现住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8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兵支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顺县支行借款本息6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兵在金融机构的收入6950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巩晓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泰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