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3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大连创和置地有限公司与大连国域无疆%U2022现代交通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创和置地有限公司,大连国域无疆·现代交通传媒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3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创和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路65号。法定代表人:林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初丹,辽宁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国域无疆·现代交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31号维也纳大厦301。法定代表人:王国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女,该公司公关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鹏,男,该公司销售部经理。上诉人大连创和置地有限公司与大连国域无疆·现代交通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291民初6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创和置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请求撤回上诉,按照原审判决执行。本院认为,大连创和置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创和置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上诉人大连创和置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延光审 判 员 董 卫代理审判员 曲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