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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4227何夫华与钱振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夫华,钱振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227号原告:何夫华,女,1960年7月2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寒松,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振明,男,1967年9月1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负责人:陆正明。原告何夫华与被告钱振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何夫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夫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夫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何夫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清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