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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执1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咡桥支行与王禹、陈瑜、乐山市恒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咡桥支行,陈瑜,王禹,乐山市恒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16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咡桥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代表人:罗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虹,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萍,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瑜,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王禹,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被执行人:乐山市恒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心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加瑜,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24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瑜、王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咡桥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咡桥支行对乐山市恒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三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乐山市恒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磨西镇,因被执行人陈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羁押,已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依法查封,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上述执行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并发出限高令予以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荫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胡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