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翠芳与招远市公安局、招远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郝淑美治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芳,招远市公安局,招远市人民政府,郝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5行初21号原告:王翠芳,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告:招远市公安局。住所地:招远市府前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传江,男,局长。委托代理人于行政,招远市公安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康宁,招远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被告:招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招远市泉山路27号。法定代表人孙付春,男,市长。委托代理人王传宁,招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第三人:郝淑美,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芳诉被告招远市公安局、招远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郝淑美治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翠芳负担。审 判 长 于杰红代理审判员 孙 宇人民陪审员 王进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XX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