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91执46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汤正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汤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08755-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崇斯源,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松,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汤正红。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正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园商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汤正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5362.32元;二、被告汤正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300元、担保费1736元;三、驳回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2元,由原告维仕公司负担142元,被告汤正红负担104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汤正红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院不再退还,被告汤正红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16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被执行人汤正红名下的苏E×××××汽车一辆(车辆型号:江淮牌,初始登记:2011年5月24日),上述车辆已予以查封(2017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4日),但暂时未能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均未能送达,申请执行人亦确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尚未执行到位48038.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文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