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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愿亮与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愿亮,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李愿亮,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包万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愿亮与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2562.12元、补缴2014年11月-2016年11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执行费173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的车辆、房产(已抵押)被本院多案查封,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军审 判 员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时 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