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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展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936号原告马某,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现住民乐县。被告展某,汉族,现年43岁,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现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原告马某诉被告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展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展某应诉,原告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被告展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