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展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936号原告马某,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现住民乐县。被告展某,汉族,现年43岁,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现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原告马某诉被告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展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展某应诉,原告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被告展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