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莫广恩、林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莫广恩,林春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394号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林丽英。委托代理人:华清,是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广恩,男,住广东省江门市。被告:林春梅,女,住广东省江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莫广恩、林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启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容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