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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莫广恩、林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莫广恩,林春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394号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林丽英。委托代理人:华清,是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广恩,男,住广东省江门市。被告:林春梅,女,住广东省江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莫广恩、林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启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容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