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柱良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孙滨滨、姜书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柱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孙滨滨,姜书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289号申请执行人杨柱良,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向阳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福民街。法定代表人:佟玉艳,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滨滨,男,汉族,个体运输户,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不区幸港街。被执行人姜书卫,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六条路。本院(2016)黑1084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赔偿原告杨柱良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10000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赔偿原告杨柱良精神损失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10000元,合计220000元;被告孙滨滨赔偿原告杨柱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365.85元;被告姜书卫赔偿原告杨柱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365.85元,合计6131.70元。案件受理费9152元,减半收取计457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各负担1250元,被告孙滨滨、姜书卫各负担25元,由原告杨柱良负担2026元。逾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孙滨滨、姜书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柱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柱良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孙滨滨、姜书卫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柱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1084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林审 判 员 牛传民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子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