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8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肖书贵与邹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书贵,邹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877号原告:肖书贵,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邹雨,女,汉族,1994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肖书贵与被告邹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肖书贵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愿放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书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书贵负担。审判员 张世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