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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8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肖书贵与邹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书贵,邹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877号原告:肖书贵,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邹雨,女,汉族,1994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肖书贵与被告邹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肖书贵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愿放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书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书贵负担。审判员  张世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