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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顾春彦申请执行王小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春彦,王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顾春彦,女,38岁。被执行人王小艳,女,58岁。顾春彦申请执行王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7)黑052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顾春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申请人顾春彦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春彦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