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624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日兴与张月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日兴,张月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242号原告:王日兴,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怀仁县吴家窑镇吴家窑村村民,现住怀仁县。被告:张月胜,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天津市人,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远,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日兴与被告张月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王日兴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日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日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王日兴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日兴负担。审判员  赵晓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灵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