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民终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源然泉水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石径村桂坑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南瑶族自治县源然泉水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石径村桂坑村民小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源然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石径桂坑长窝口。法定代表人:杨文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赖永新,男,汉族,1958年4月12日出生,住连南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石径村桂坑村民小组。负责人:潘金洪,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学松,广东新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连南瑶族自治县源然泉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石径村桂坑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6民初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6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清退。审判长  谢伟诚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刘永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古 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