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玉宽与裴有智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宽,裴有智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22民初1248号原告:孙玉宽,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裴有智,男,194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珍,女,194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系被告妻子。原告孙玉宽与被告裴有智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玉宽、被告裴有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玉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将木桩铁网拆除,让道路通行;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74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被告家于2016年10月9日用木桩铁网把百年大道阻挡,从院外墙皮为界,越界往外霸占了道路3米多,严重影响了原告家的通行,被告��挡道路导致原告无法出车,原告家因出不去车延误了玉米卖出,60000斤玉米每斤损失1角总计损失6000元,原告为此找村委会及政府解决误工14天,每天120元即1440元,车费300元,被告对此推诿不予以解决,故原告诉至法院。裴有智辩称,我不同意拆除也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我是按照大队测量的面积通行的,我没拦道,房子已经盖了43年了,而原告家的房子才居住了29年,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孙玉宽与裴有智系隔路而居东西院邻居。其中孙玉宽的东至裴有智,以围墙外皮为界;裴有智西至孙玉宽,以围墙外皮为界。2016年10月中旬,被告裴有智因自家墙不能正常使用便在原墙外埋下木桩并拉上铁丝网。另查,裴有智家仓房的外墙皮与孙玉宽家的院墙的外墙皮中间距离为4.5米的路,裴有智所拉的铁丝网距离孙玉宽家大门���墙皮的距离5.3米,距原告孙玉宽家墙外的电线杆4.5米。上述事实有孙玉宽的土地使用证、裴有智的土地使用证及法院依法勘察的现场图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邻里之间应该应当团结互助,互敬互让,合理通行。现裴有智所拉铁丝网距孙玉宽家大门外墙皮5.3米比标准农村路宽4.5米多出0.8米,故裴有智家所拉铁丝网并不妨碍孙玉宽家通行,孙玉宽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故对孙玉宽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玉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孙玉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