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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9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寇向勇与涂艳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向勇,涂艳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993号之一申请人:寇向勇。被申请人:涂艳香。申请人寇向勇与被申请人涂艳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寇向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涂艳香以其丈夫童志红名义在银行存款18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寇向勇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请人涂艳香以其丈夫童志红名义在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贤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宏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