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9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寇向勇与涂艳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向勇,涂艳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993号之一申请人:寇向勇。被申请人:涂艳香。申请人寇向勇与被申请人涂艳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寇向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涂艳香以其丈夫童志红名义在银行存款18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寇向勇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请人涂艳香以其丈夫童志红名义在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贤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宏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