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0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025号之二原告: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武岗镇(康丰复合肥厂南侧)法定代表人:史德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强,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宣相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