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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4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肖招秀与王艺惠、许丽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招秀,王艺惠,许丽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623号原告:肖招秀,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王艺惠,女,200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许丽美,女,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系被告王艺惠的母亲。原告肖招秀诉被告王艺惠、被告许丽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肖招秀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招秀与被告王艺惠、被告许丽美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王艺惠、被告许丽美已经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肖招秀赔偿款1600元,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招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招秀负担。审判员  梁惠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梅玲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