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新建申请执行魏国青、王玉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青,王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477号之一被执行人魏国青,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王玉芳,女,汉族,住遂平县。系被执行人魏国青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玉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芳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503130020000159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5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二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