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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桂芝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芝,李铁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07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芝,女,195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南里**栋***号,身份证号码1101071953********。被执行人李铁山,男,195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蔡家楼胡同*号,身份证号码1101041950********。王桂芝与李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78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李铁山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给付王桂芝借款及利息共计四万元,具体支付至王桂芝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账号为6214830123445529。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八元,由李铁山负担(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给付王桂芝)。权利人王桂芝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李铁山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7822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人。现被执行人李铁山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桂芝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字第1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腾 微信公众号“”